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32号)和《市编委关于组建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天编〔2013〕69号)精神,设立天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并加挂天门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及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督、指导各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组织推进市公立医院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三)负责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实施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重大事故处理。
(五)负责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准入标准和执业道德规范;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规范采供血机构管理。
(六)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制订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建立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八)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负责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合作交流;管理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九)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和督促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措施,组织实施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
(十二)制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十三)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指导基层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工作。
(十五)健全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中医事业健康发展;负责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八)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训,组织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九)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创建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方面的工作。
(二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文学泉道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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